-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项目用地的通知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9 21:58: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xiaocaowu) -
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制造业项目用地的通知
(武政[2003)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大力推进武汉现代制造业建设和发展,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政策,结合我市土地供应工作实际,经研究,现对制造业和其它工业(以下简称制造业)项目用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优先安排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
(一)由市规划(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制造业发展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抓紧编制《武汉市制造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落实各类制造业项目的用地规模和空间布局,为制造业用地提供规划依据;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抓紧编制本辖区内的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要体现企业优先的原则,首先确保制造业项目用地的需要,对制造业项目用地实行计划倾斜。
(三)大中型制造业企业因扩大生产需要用地的,各级政府及其计划、经济、体改、国资、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应采取切实措施,尽可能予以支持解决;各类工业园区的制造业项目用地,可按照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布局要求,分期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采取多种形式供地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制造业项目用地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协议或定向供地:
(一)出让。政府鼓励制造业企业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二)租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制造业企业申请,以租赁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企业在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一次性缴纳5年的租金,5年后可按年度缴纳。
(三)作价出资(入股)。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的行业、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利用自有土地从事制造业的,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出让金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委托国资部门持股经营。
(四)授权经营。对于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利用自有土地从事制造业的,可以采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
(五)划拨。对需要使用增量建设用地的项目,凡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对原制造业用地,只要不改变用途,可以申请以保留划拨方式进行处置。
三、简化制造业项目用地审批手续
(一)对于制造业用地土地使用权转移项目,政府鼓励其进入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以增加成交机会;对于有明确意向的制造业用地转移项目,也可直接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和发展生产。
(二)对于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制造业用地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与用地单位先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合同自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之日起生效。
四、试行制造业项目用地系列优惠政策
(一)对制造业项目用地实行低地价政策。企业申请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制造业项目,市人民政府实行低地价政策,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拟订年度制造业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年度制造业用地土地租金标准,呈报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企业申请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或授权经营方式配置土地的,经有批准权的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以土地评估备案价格作为土地出让金实施注入。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土地价格可委托具有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土地评估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也可直接向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按基准地价核定地价,以减轻企业负担。
(二)鼓励制造业企业异地搬迁改造。鼓励中心城区工业发展限制区范围内的制造业企业,利用土地级差收益,按《武汉市制造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经过搬迁论证后,实施异地搬迁。原址制造业用地转让(包括原址转都市型工业)后,搬迁企业可向市人民政府工业企业搬迁改造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测算返投资金数额,同级财政部门将原址地块出让获取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扣减土地增值部分后,按规定返还给实施搬迁改造的制造业企业,用于搬迁改造和安置职工等。
(三)鼓励制造业企业之间实行兼并重组。对于不改变工业用途的企业兼并或重组项目,市财政、国资、劳动保障、工商、房产、规划(市国土资源)等部门应予以大力支持。在职工得到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土地供应方式(出让、划拨等)可保持不变,兼并企业可依法申请取得被兼并企业土地使用权;兼并方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参股企业并申请以有偿方式使用原国有划拨土地的,企业可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以土地让金的50%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返投,用于企业生产和技术改造。兼并实现后,被兼并企业土地上的新建、改造、扩建项目应符合《武汉市制造业发展空间布局规划》。
(四)鼓励国有传统制造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实施技术改造。经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年度计划的国有传统制造业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原使用的划拨土地需要按出让方式处置的,其土地出让金采取“明收明补”的方式,对所收取的土地出让金,企业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返投,所返资金全额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
(五)鼓励投资建设大中型现代制造业项目。投资现代制造业金额达4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企业申请以出让方式使用土地的,减半征收土地出让金;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后,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企业申请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头2年免缴土地租金、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土地租金,从第6年开始按规定征收土地租金。
(六)鼓励制造业企业上市融资。经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出让方式配置土地的、改造或新设立为上市公司的制造业企业项目,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在3年内分期缴纳。
五、实行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用途管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造业项目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确需改变土地用途时,必须报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审批;改变用途后涉及经营性用地的,一律进土地市场公开交易。
二OO三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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