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存如何区分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6 15:04: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OO6505)
  •   近几年,各级人民银行大力整顿金融市场秩序,有力净化了金融市场环境。但据调查,当前有些企业的非法或变相吸收公众款形式逐渐由明到暗,手段更加隐蔽。由原来的向公众开具存款凭证转变为向公众出具借据,声称其行为是民间借贷,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属于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应当认定无效。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247号)第四条明确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有专门的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二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30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50户以上的;三是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的。

      由此可知,当前某些企业通过开具借据吸收资金是非法吸收存款或变相吸收存款还是民间借贷应视具体情况进行界定。首先应该看企业吸收资金对象是否特定,如是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利率不超过国家同期规定利率的4倍,企业吸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下或吸收资金户在150户以内应该视为正常民间借贷;如未经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利率超过国家同期规定贷款利率的4倍,企业吸收资金在100万元以上或吸收资金户在150户以上,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